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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房东租房给传销者被罚万元 工商提醒房主注意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★

 

房东租房给传销者被罚万元 工商提醒房主注意

 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桂林晚报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4-10

4月7日,临桂县工商局开出了一张罚单,对给非法传销者提供住所的蒋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1.3万元的行政处罚。工商局执法人员提醒,有房屋出租的房主们请注意了,有人租房一定要弄清楚对方租房用途。

  不久前,临桂县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,对天下桂林步行街一房屋的传销窝点进行查处,宋某等人涉嫌传销被执法人员立案调查。后经查明,县工商部门对宋某等人的传销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。

  据了解,宋某等传销人员所居住的房屋,是房主蒋某于 2007年 5月 8日以每月 1000元的租金租给他们的,而且蒋某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租屋时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房屋出租手续。

  临桂县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认为,蒋某这种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的行为,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,并对其进行上述处罚。

  临桂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,市民在出租房屋时,一定要详细了解租住人的身份及其从事的活动是否违法,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房屋出租手续,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。如工商部门一旦查明房主为传销组织人员提供居住场所,均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,罚款数额最高为 5万元。


来源:桂林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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